问题:因政府治理环境而停产关闭,设备损失如何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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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因政府治理环境的需要停产关闭,对炼焦等设备进行拆除,拆除设备的净值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申报,但我单位入帐时是按自建决算入的帐,未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请问这对申报的损失有影响吗?我们可以按资产的净值作为损失处理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二)款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二)款规定,自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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