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年发票能否报销?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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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年发票:开票日期是2020年12月的发票,2021年12月还能“用”吗?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首先,按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发票对应的事项属于哪个年度,然后再看具体发票要求。 通俗的说,先看事项,后看凭证。 【例1】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2021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部分预收款,提前开具发票,2021年12月份支付剩余款项,该笔咨询服务费按规定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相关人员连通预付款发票(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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