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同合作方式开发项目如何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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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部分资金,全部由甲方名义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请问:一、如果双方约定为资金借贷关系,乙方投资收回的利润视同借款利息收入缴纳5%营业税,此外还应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甲方凭发票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列支?二、如果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润,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乙方分回的税后利润,是否就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双方约定为资金借贷关系,如果乙方仅是提供部分资金,不参与开发房地产项目,全部由甲方自己开发房地产项目,乙方仅收取借款利息,则可以缴纳5%营业税,利息收入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甲方凭利息支出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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