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项目合作方式取得利润要缴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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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项目合作方式建房,合作双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其中投资方以货币投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利润后应缴纳税5%的营业税;此外按照国税发作[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投资方取得的营业利润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1、如果不存在地区税率不一样情况下,是否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2、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所在地区税率不一样,补交企业所得税,文件所指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是否为被投资方的缴税凭证。上述理解对否?投资方如为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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