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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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有关税前扣除的问题就特别多,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个经常会有人问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扣除?(当然我们讨论的前提是利息不超标,不超债资比、不存在资本化) 权责发生制 如果我把问题变换一下,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会计上做费用?相信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肯定地说,当然可以了。为什么会这么肯定,这是因为会计原则非常明确,会计记账采取的是原则之一就是权责发生制,而且是彻彻底底的权责发生制,那就是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只要是当期发生,就应该做当期费用。 但为什么在税法上大家会模糊呢?税法的税前扣除采取的是什么原则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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