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外投资损失是否可在当年据实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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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是否可以理解为在扣除投资成本时,如出现投资损失,不管当年是否有投资收益均可在税前扣除?如这一理解正确,由于条例的法律级次高于部门规章(即使同等级次也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然失效,还要出台相关废止的规定吗?2008年3月24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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