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联方债权投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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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和财税[2008]121号实施后,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和(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是否有冲突?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债权投资是否包含关联方正常的往来欠款?集团公司从银行借款直接让子公司使用,是否属于债权投资? (1)应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8]121号的实施,意味着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成为历史,对于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应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8]121号中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如购买企业债券。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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