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高级专家退休返聘收入是否免交个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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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我单位享受国家津贴的高级专家退休后返聘,请问该专家从我公司取得的返聘收入能否继续享受工资薪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大成方略: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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