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的技术转让能否按新所得税法免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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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06年1月1日从A公司购入某项生产技术(专有技术),价款为300万元,技术转让合同规定该技术适用年限为3年,我公司按照3年摊销无形资产。2008年3月10日,我公司与B公司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将该项技术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为500万元,此时我公司该项技术账面价值为83.33万元,问题是: 1. 若我公司2008年度没有其它技术转让,该项业务转让所得为500万元,还是416.67万元,能否依新所得税法免税? 2. 若该项技术为我公司自主开发的,但是未资产化,开发成本已入以前年度费用,2008年度没有其它技术转让的话,该项业务转让所得为500万元,还是需要把以前年度开发费用追回资本化后算所得?是否会因此追缴以前年度所得税?能否依新所得税法免税?何时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十条 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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