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是否还享受免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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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请问:以上优惠政策是否随着新的所得税法出台后就取消了?如确实取消,请问是否还有其他鼓励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优惠政策?财税[1994]001号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过渡。所以这一政策在新税制实行后自行取消,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税。《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对此作了解释。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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