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异地设立分公司该向什么税务机关缴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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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青岛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应该向青岛还是上海的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可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独立核算。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独立核算:(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二)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三)独立计算盈亏。如果分公司为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则被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情况下分公司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认定为独立纳税主体。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注册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若为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之规定,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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