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缴少缴缘何在——关于税务案件定性问题的探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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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案件的定性是税务检查的关键环节,直接涉及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处理案件应掌握的基本原则。笔者发现,在目前查处的税务案件中,定性的表述大多是“不缴少缴税款”,窃以为大有商榷之必要。 ???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往往能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是,“不缴少缴税款”仅仅是纳税人行为的外在表现和造成的后果,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结论性词句来使用。举个明显的例子:某位病人咳嗽发烧,仅仅是其表面的病理特征,医生只能判断为“感冒”、“肺炎”或其他疾病,对症施治。如同把咳嗽发烧定性为“咳嗽发烧”一样,把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定性为“不缴少缴税款”,也是毫无意义的。 ???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适用税法不当或执法行为违法;二是因纳税人非故意的计算错误;三是纳税人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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