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执行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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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被投资方于2007年12月31日对2007年度的税后利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此决定是否可以按旧税法规定免征预提所得税。 答复: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预提所得税,在2008年之后未明确.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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