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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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 因此,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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