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债权超过诉讼期,如何作资产损失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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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当中,经常会遇到债权债务纠纷,而有时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债权会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保护。 按照最新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也就是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三年内如果不起诉,则法律不再保护,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例如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还款,从发出催款通知起,乙公司拒绝还款,而甲公司一直没有采取措施(再发催款通知或诉讼等),事情一拖三年多,那么这时候,超过了诉讼时效,甲公司这个债权损失该如何税前扣除呢?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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