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子公司可以全额开具发票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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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以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地产子公司,选择简易差额纳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子公司可以全额进项扣除吗? 例:A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以10000万元获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2018年评估后以20000万元作为出资成立子公司B公司(同样为房地产企业及一般纳税人)。问:A公司如何缴税开票?B公司如何进项扣除?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实质是以土地使用权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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