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单位逾期缴纳社保费的滞纳金和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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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人员变动,我公司2016年10月有部分员工社保费未按时缴纳,2016年11月公司主动去社保局补缴了所欠社保费。但在补缴社保费时,社保局扣缴了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请问这部分滞纳金和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 (三)税收滞纳金;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 (六)赞助支出;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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