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问题探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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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纳税人在2013年12月预提了该月工资及绩效考核奖金,分别在2014年1、2月发放,咨询是否能在计算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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