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向关联方借款支付利息能否适用统借统还政策?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问:我公司在建过程中一部分资金从母公司取得,还有一部分资金从母公司的投资方取得,在支付其利息时上级公司按综合利率(上级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有好几笔,利率不同),请问我公司所支付的利息能否适用财税字〔2000〕7号文件?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支付利息时上级公司只给我们一个列账通知单),如果属于统借统还需要给税务提供什么资料?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