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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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是一家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待遇。最近,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在对我单位进行稽查时,将我单位在汇算清缴中作纳税调减处理的增值税退税作不予调减处理了。请问,以前对增值税退税收入不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的吗?为何我地税务机关要作应税收入处理呢? 答:目前,纳税人对增值税退税收入在财务处理的认知上可以归纳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认为该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作为不征税处理;一种认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这部分退税收入应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还有一种看法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一部分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那么,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一政策性问题?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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