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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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主要从事房产租赁业务,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企业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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