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外贸企业,有出口和内销业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请问该出口货物在报关前发生的国内的运输费用,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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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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