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项目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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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各项目所得的计算非常关键。所得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不可以剔除税前不得扣除的部分,因此所得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的“所得”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该将纳税调整考虑进来?曾有一种意见认为,项目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含义近似,“项目所得”应为“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所得口径不是“会计利润”,而应该是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的结果。 这种理解是否准确?事实上,有关“所得”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多次提及,其中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相关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该条提及,“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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