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投资收益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条件要求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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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 日前,税务机关在对某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将某年度所发生的股票转让的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作为了当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并据此相应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针对该笔税前扣除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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