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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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一规定:“第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第10 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 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根据申报表逻辑关系,如果12=1+4+9+10+11,那么部分数据会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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