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价外费用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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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支付货款的利息费用,应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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