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际运输备案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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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际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零税率,适用退(免)税办法,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备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8号)规定: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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