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外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对方违约金,相关政策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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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沟通,诉求人是购货方。由于采购合同未履行,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单位不来华,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相关扣缴的合同备案。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文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 因此,如不属于上述备案范围,无需办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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