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籍个人转让股权可否用人民币计量计税所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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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一外资企业,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币种为美元。股东为三个国外自然人(平时都不在中国居住),现在其中一个股东准备将其拥有的30%的股权全额转让给另一个股东,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要先将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股权转让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减去初始成本后的净增加额,再乘以股东的股权比例,作为转让方股东的美元所得,然后再乘以股权转让时的汇率计算成人民币,确认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折算为美元,直接用人民币计算可否?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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