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进口料件的内陆运费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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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进料加工耗用部分国内材料,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及出口时的内陆运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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