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地税合作规范3.0》要求国地税针对国际税收管理的五个事项这样进行合作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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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 税总对《合作规范2.0版》进行了升级完善,发布了《合作规范3.0版》(详见安徽黄山市国家税务局管网http://www.ah-n-tax.gov.cn/hsgsww/ztzl/zgtzgg/xgwj/201607/t20160726_2423745.html),并于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国际税收管理的五个合作事项也进行了修改。为适应国际税收管理新要求,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修订了“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5个合作事项,将合作服务管理范围从原来的非居民企业扩大到所有非居民纳税人,增加了联合管理非居民个人的有关内容。现TPPERSON特将该国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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