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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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交由受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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