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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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福建、湖南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工作。 通知规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适用对象为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规定境内机构的备案办理程序是: 1、事先如实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签章,同时附送合同或协议两份(复印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2、持主管国家税务局签章的两份《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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