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塔吊经营租赁公司,塔吊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请问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文件,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10%的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优惠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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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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