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哪些情形属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或“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情况,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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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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