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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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因使用年限到期后正常报废处理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指的非正常损失。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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