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免征增值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规定,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