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这是违规享受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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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您收到的提醒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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