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教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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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可以开具部分红字发票冲减原蓝字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购买方所提供的有效书面证明,指记载与发票和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费的原因并加盖购买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方可填表制等额的红字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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