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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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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