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21年第一季度文化事业建设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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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由于您的问题描述不够详尽,现按照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为您简要答复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需要据实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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