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方保理融资费增值税、所得税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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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该融资费A公司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保理业务是A公司为了增强付款可靠性而购买的服务,与A、B间的货物交易没有资金上的关联,因此不需要作为B的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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