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税定性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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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如您所述,若“女用户”与“社交APP平台”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则“女用户”取得“社交APP平台”支付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如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仅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应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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