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票丢失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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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丢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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