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的基数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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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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