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有关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废旧材料处理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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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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