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于运输发票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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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接受的运输服务由挂靠车辆提供,并由挂靠公司开具运输发票,该运输服务属于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因此,该纳税人按规据实开具的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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