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呆滞料报废是否进项税额转出和资产损失的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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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材料报废,若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否则不需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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