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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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对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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