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增值税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 1、不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应在认证通过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正式申报增值税时,已预缴的增值税应在附表四中填写,并根据纳税人需要进行抵减。如存在应缴增值税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无法一次性全额抵减的,将计入抵减税额的期末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
返回首页